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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125号原告:卢某甲,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卢某乙,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桃  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盼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