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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阎相林与大连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相林,大连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阎相林。被告:大连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相林诉被告大连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连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相林撤回对被告大连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