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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地产集团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赵治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224号原告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第三人赵治君,男,192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市地产集团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地产集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地产集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地产集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地产集团承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