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53-1号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东昀,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秋玲,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鲁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