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金维平与廖成林、肖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平,廖成林,肖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金维平。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成林。被告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平与被告廖成林、肖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维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金维平负担。审 判 长 熊光烈审 判 员 张亚萍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应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