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3036号原告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负责人张素满。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孙树元,职务经理。原告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7元,减半收取74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清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