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贵成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成,赵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3182号申请执行人,王贵成男,个体,公民身份证。152801197207130619被执行人赵登云,个体。15280119700917213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登云所有的丰田牌小型客车(车牌号蒙ldy93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