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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汪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汪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2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肖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汪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对被告汪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千书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