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锁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黎明与被告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锁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张黎明,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强,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鲍正贵,男,1952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张黎明与被告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黎明的委托代理人陆渊,被告鲍强的委托代理人鲍正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黎明诉称,2014年10月1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8000元,承诺于2014年11月13日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按银行利息的4倍支付滞纳金。2014年12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5年1月3日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按银行利息的4倍支付滞纳金。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本金48000元的利息是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25000元的利息是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鲍强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第一笔金额为48000元的借款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第二笔金额为25000的借款有异议。在被告未偿还第一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又出借25000元给被告,不合常理。实际上,第二笔的25000元系第一笔48000元的利息。另外,两笔款项均有担保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言明借原告48000元,于2014年11月13日按银行贷款利率偿还。如到期不还,则按银行利息的4倍收取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言明借原告25000元,于2015年1月3日按银行贷款利率偿还。如到期不还,则按银行利息的4倍收取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是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两笔借款。被告称第二笔款项25000元是利息,与事实不符。由于被告所借款项不大,故在被告未偿还第一笔款项的情况下,原告又出借第二笔款项给被告。被告称:对第一笔48000元的借款无异议,但第二笔25000元系第一笔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是按月利率10%计算的。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被告向原告借款73000元达成了合意。对款项交付,双方对48000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另外25000元,虽无交付凭证,但考虑到数额不大,原告称以现金方式交付,亦符合常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该25000元系48000元产生的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黎明借款本金73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48000元的利息是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25000元的利息是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元,由被告鲍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鲍强在支付上述借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款813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赵佳见习书记员 李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