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9月2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漳县,现住。被告杨某,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梁随平代理审判员 申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长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飞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