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管金娣与陈中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金娣,陈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管金娣,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中亮,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管金娣与被执行人陈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