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志荣与梁富全、杨结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志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富全,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杰仁,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霭芬。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结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李志荣因与被申请人梁富全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志荣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是李志荣与杨结群的夫妻共同任务错误,没有将另案被告中山市致发电器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错误。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查明杨结群借款的实际用途、李志荣与杨结群有无举债的合意及梁富全是否知道杨结群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等问题,作出错误判决。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李志荣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梁富全辩称:李志荣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涉案债务发生于杨结群与李志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志荣没有举证证明该案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据此,二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杨结群与李志荣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李志荣承担相应的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该案纠纷与中山市致发电器有限公司并无直接关联,中山市致发电器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无须追加该公司为案件被告。再审申请人李志荣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志荣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