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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马阳淮、刘仲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47-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应彬,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阳淮,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刘仲科,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马阳淮、刘仲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马阳淮、刘仲科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计算,从2014年4月17日至履行完毕止)。该款已付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