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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国忠、文丽与被执行人周德友、孔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忠,男,湖南省保靖县人。委托代理人文丽,女,湖南省保靖县人。申请执行人文丽,女,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周德友,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孔宪莲,女,湖南省保靖县人。申请执行人何国忠、文丽与被执行人周德友、孔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万元及5万元产生的利息(自2009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在执行中,已执行借款本金0.8万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2万元及5万元产生的利息。因上列二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国忠、文丽在被执行人周德友、孔宪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也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