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剑与冯某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剑。被执行人冯某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剑与被执行人冯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立案标的15000元及利息4777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某人民共某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法执字第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艺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