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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萍乡润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萍乡润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勤,系公司员工。被告萍乡润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定代表人陈标。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润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润荣御龙湾体验式营销中心系统软件及三维动画制作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润荣御龙湾”项目的体验式营销中心系统软件及三维动画片;本项目甲方负责人为林振峰,联系方式:152××××6678,QQ号29×××17,电子邮箱29×××17@qq.com,负责项目的签收与确认工作;合同总金额为173622元,其中三维动画片制作费用为112944元;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2个工作日内预付制作款52086元,收到三维动画样片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制作费33883元,确认三维动画样片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制作款22589元,收到三维动画成品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制作款22589元;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样片后8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地提供修改意见,逾期未提供修改意见,视同甲方确认样片合格;甲方如未按时支付各期款项,需按应付款项的2‰/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等。合同正式履行后,被告于2013年5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首期制作款52086元,此后支付了系统软件的全部制作费,原告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针对三维动画制作事项,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2013年9月11日分别向被告交付样片,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第二、三期制作款56472元。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维动画制作的制作费56472元及增补短片制作费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26日起直至付清款项日,每日2‰的逾期付款滞纳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维动画制作的制作费56472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资料:1、《润荣御龙湾体验式营销中心系统软件及三维动画制作合同书》1份;2、定稿签收单、邮件发送记录、福建佳视公司资料编辑确认单各1份;3、业务回单1份。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因被告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明资料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支持其诉状所具之事实和理由,本院确认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制作费56472元,有制作合同书及签收单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如数偿还。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制作合同书约定“甲方未按时支付各期款项,需按应付款项的2‰/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现原告主动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在计算的起始时间上亦从宽主张,属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萍乡润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费564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564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林 玉人民陪审员  林美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