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蔡正元与孙家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元,孙家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蔡正元,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家明,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组织机构代码70496490-0。负责人:朱新喜,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756074-7。负责人:龚乐,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正元与被告孙家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正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正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正元负担。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