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62号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素花,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秀君,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阳原县化稍营镇化稍营村。委托代理人杨永峰,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润芳审判员 杜 根审判员 史俊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