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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长芳与赵海力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孙长芳,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赵海力买,女,1970年3月3日出生,回族,正宗牛肉拉面馆业主,户籍地青海省化隆县,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孙长芳与被执行人赵海力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