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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俞和金与罗秉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俞和金,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秉健,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和金与被执行人罗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代垫受理费78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秉健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并经车辆、船舶、银行、工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长生审 判 员  曹阿光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