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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于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于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936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安渊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震,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于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6日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于震达成协议,被告于震当庭给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欠款本金80000元。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