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邱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4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2001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4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园刑初字第011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刑初字第0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