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学坤与崇明县向化镇米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坤,崇明县向化镇米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226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郭学坤,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崇明县向化镇米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郭学坤诉被告崇明县向化镇米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流转费人民币131.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学坤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