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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宋明媚与深圳市鼎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媚,深圳市鼎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85号原告宋明媚,住址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深圳市鼎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东、八卦二路南城市主场公寓A座3306(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黄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兵,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根据有原告签名确认的工资表,原告入职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二、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三、月工资标准:根据有原告签名确认的工资表,原告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500元、在职津贴600元、全勤奖100元、车辆津贴100元加上不固定的绩效奖金,原告主张其月工资45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四、最后工作日:2015年3月27日。五、拖欠工资:1、原告虽主张2014年11月加班3小时,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该月原告仅上班2天,故被告无需支付全勤奖金。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281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27日至30日工作两天的工资13.25元(3200÷21.75×2-281);2、至于2015年2月份工资,被告已经支付了3183元的工资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原告诉请被告另行支付该月工资12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2015年3月份工资。因原告未提供绩效工资的相关证据,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绩效工资即160元,扣减原告的当月个人社会保险费用230.74元,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2858.92元[(2500+600+100+160)÷21.75×20-230.74]。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故依法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749.89元(3400÷21.75×3+3239+3183+2858.92)。七、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1047号。八、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339.4元;2、未购买2014年12月社保的补偿390.2元;3、2015年2月份工资1200元;4、2015年3月份工资4500元;5、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318元;6、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九、仲裁结果(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25元;2、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2858.92元;3、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749.89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339.4元;2、2015年2月份工资1200元;3、2015年3月份工资4500元;4、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318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鼎豪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宋明媚支付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25元;二、被告深圳市鼎豪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宋明媚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2858.92元;三、被告深圳市鼎豪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宋明媚支付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749.89元;四、驳回原告宋明媚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