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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博、魏凡与魏海涯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凡,魏海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魏凡。被执行人魏海涯。王博、魏凡与魏海涯所有权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原告王博放弃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二、被告魏海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魏凡将位于咸阳市玉泉路电信局家属院2号楼2单元4层中户房产过户至原告魏凡名下。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魏海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过户义务,被执行人魏海涯以申请人魏凡口头同意已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其母亲王博为由请求驳回申请人魏凡的执行申请。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魏凡追认同意过户在其母亲王博名下并且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执行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凡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