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晓娜与天津九方汇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娜,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九方汇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17层。法定代表人穆杨,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晓娜与被执行人天津九方汇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劳人仲案字(2015)382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晓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九方汇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申请人李晓娜工资5426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天津九方汇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申请人李晓娜工资5426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九方汇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劳人仲案字(2015)38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