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20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龚起强人民陪审员 周胜锋人民陪审员 熊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游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