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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20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龚起强人民陪审员  周胜锋人民陪审员  熊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游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