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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胡兴与黄明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097号申请执行人:王胡兴。被执行人:黄明铲。申请执行人王胡兴与被执行人黄明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明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