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东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4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6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追缴被告人黄某其余非法所得予以发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小军代理审判员 曹治华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忠民陈秀琪曾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