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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6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辰丰华祥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石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6577号原告北京辰丰华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189室,注册号:110109014993216。法定代表人赵秀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承豪,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红石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石佛寺村,注册号:110229005243465。法定代表人潘石屹。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辰丰华祥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丰华祥公司)与被告北京红石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辰丰华祥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辰丰华祥公司以已与被告红石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辰丰华祥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辰丰华祥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