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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国友与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友,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张忠,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镇。申请执行人何国友与被执行人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