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冷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海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委托代理人陈友峰。被告上海海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军。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冷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移动通信费用人民币112.67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学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