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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994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蔡某某,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