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994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蔡某某,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