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保全与杨春继、李本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全,男,1950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春继,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本龙,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保全申请执行杨春继、李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扣除已偿还的5000元,被执行人杨春继应再向申请人李保全偿还本息60481元,李本龙对以上欠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司股权及车辆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