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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郊纺织城。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向峰,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北电建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曼,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北电建四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熊用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锦,该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因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曼、王军锋(开庭后变更代理人为温向峰)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少青、黄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4元(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已预交),退回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审 判 长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滕欣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杨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