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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巫雅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梅,巫雅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李冬梅,女,汉族,工人,住清流县。被申请人巫雅标,男,汉族,驾驶员,住清流县。申请人李冬梅与被申请人巫雅标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申请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巫雅标银行名下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冬梅已向本院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流县支行存款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巫雅标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申请人李冬梅提供担保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流县支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韩秋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