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国立、侯建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国立,侯建立,周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134-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哲,韩集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少民,曹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侯国立,农民。被执行人:侯建立,农民。被执行人:周存良,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国立、侯建立、周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曹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建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