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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与黄万新、刘爱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黄万新,刘爱云,王桂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泰和西路13号。负责人袁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华、葛爱萍,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万新。被执行人刘爱云。被执行人王桂胜。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以下简称丰富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万新、刘爱云、王桂胜、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大三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万新、刘爱云、王桂胜、XX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丰富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万新、刘爱云、王桂胜、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丰富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三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