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蒋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金池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销售员兼储运部部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XX,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蒋某在担任金池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期间,为了让堪嘉镇卫生院、清水乡卫生院及南津镇中心卫生院采购其公司的药品和保持供药关系,完成公司规定药品销售任务、获取个人业务提成,使用从金池药业获取的部分个人所得(基本工资、差旅补助及业务绩效提成)7次共计送给堪嘉镇卫生院原院长李文均30500元;7次共计送给清水乡卫生院原院长(后担任南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朱黎明现金29300元。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