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朝凤诉胡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凤,胡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李朝凤,女,1972年1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士帅,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男,1971年4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凤诉被告胡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朝凤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