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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朝凤诉胡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凤,胡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李朝凤,女,1972年1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士帅,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男,1971年4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凤诉被告胡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朝凤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