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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韩德坤与李国华、朱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坤,李国华,朱俊霞,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40号原告韩德坤,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司湛琪,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华,曾用名张某,男,回族,1969年4月1日出。被告朱俊霞,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被告王振,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国华、朱俊霞、王振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被告李国华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310转盘东北角国华养鸡场、被告李国华承包的葡萄园、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方庄93号的房产、被告李国华和王振的到期债权。并以原告韩德坤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香君路南凯帝花园广场5号西数3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担保人韩奎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东团结路南天伦大厦18层C东(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担保人张安生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北侧利友新村西侧东数第一胡同南数第五排东数第一家(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担保人司湛琪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35号广电局家属1号楼1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为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东宜兴路北路桥景苑A3号楼904号(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李国华、朱俊霞、王振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告李国华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310转盘东北角国华养鸡场、被告李国华承包的葡萄园、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方庄93号的房产、被告李国华和王振的到期债权。查封原告韩德坤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香君路南凯帝花园广场5号西数3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韩奎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东团结路南天伦大厦18层C东(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张安生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北侧利友新村西侧东数第一胡同南数第五排东数第一家(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司湛琪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35号广电局家属1号楼1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为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东宜兴路北路桥景苑A3号楼904号(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