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夏正州与张大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州,张大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夏正州,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刘倬,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羽,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夏正州与被告张大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被告张大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原告夏正州与被告张大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恋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