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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夏正州与张大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州,张大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夏正州,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刘倬,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羽,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夏正州与被告张大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被告张大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原告夏正州与被告张大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恋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