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黄文亮、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黄文亮,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地址: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272号。负责人韦毅红,行长。被执行人黄文亮。被执行人李艳,地址、平果县旧城镇民江村龙江村下队7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黄文亮、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平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文亮、李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文亮、李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7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