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商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卫国与曾庆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国,曾庆阳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465号原告周卫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洪军,居民。被告曾庆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国诉被告曾庆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卫国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国撤回对被告曾庆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