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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商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卫国与曾庆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国,曾庆阳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465号原告周卫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洪军,居民。被告曾庆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国诉被告曾庆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卫国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国撤回对被告曾庆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