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付振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芬,付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芬,身份证×××,女,汉族,东风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头道街30号3楼2门。被执行人付振春,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11楼1单元2层17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72号张淑芬与付振春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房屋迁让。执行中,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