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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益阳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益阳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414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桃江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某,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益阳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益阳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皮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