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耿长浩与崔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长浩,崔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62号原告耿长浩,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崔亚明,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长浩与被告崔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长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耿长浩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长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