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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耿长浩与崔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长浩,崔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62号原告耿长浩,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崔亚明,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长浩与被告崔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长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耿长浩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长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