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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谢继海与山东劳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谢继海,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劳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继海诉被告山东劳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谢继海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王红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