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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代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志豪独任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传英、被告代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二个儿子。但因被告性格暴躁、实施暴力、嗜赌如命,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二个儿子抚养怎么办都行。被告代某辩称:我们先不讲离婚之事,被告将我婚后共同存款要分割好,最少要给我50000元才能讲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当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固始县民政室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代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代某乙,现在二个孩子跟随被告母亲共同生活,婚后前二年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外打工时因家务琐事争吵,原告离开被告自此开始分居生活,今年春节期间被告又与原告及家人发生冲突,致使双方关系紧张,今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提出原告先将共同存款进行分割才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又生育二个儿子,现二个儿子已逐步长大就学,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存在根本冲突,如互谅互让,完全可以共同生活下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志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