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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厚杨、陈子峰与陈子峰、陈淑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厚杨,陈子峰,陈淑研,骆锦彩,永康市芝英通彩金属材料销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286号原告:林厚杨。被告:陈子峰。被告:陈淑研。被告:骆锦彩。委托代理人:李洁。委托代理人:唐龙青。被告:永康市芝英通彩金属材料销售部。经营者:骆锦彩。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厚杨与被告陈子峰、陈淑研、骆锦彩、永康市芝英通彩金属材料销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兆亮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永康市公安局来函:已于2015年9月30日决定对被告陈子峰、陈淑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亦涉及被告陈子峰、陈淑研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可能涉嫌同类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厚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搜索“”